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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鸿远对土地合同纠纷处理不服又上诉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0日 来源: 深圳二手房律师   http://www.esfszls.com/

【案情】 1991年12月20日,登岗镇桃潮村与村民周鸿远、张培茂订立承包土地建砖窑合同(1992年后由周单独经营),合同规定承包面积9.42亩,取土深度0.5米,承包期自199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止,承包期同,发包人收取周鸿远承包费15753 2元。期满后当事人继续取土制砖,共占用耕地25亩。1995年12月12日县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处罚人登岗镇桃潮经济联合社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将集体所有土地发包给被处罚人周鸿远建窑取土,其承包合同违法无效。被处罚人周鸿远未向国土部门申办非农建设用地及资源开采有关手续,非法占地建窑取土,造成严重毁坏耕地种植条件,其行为属非法占地建窑取土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揭东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l、对被处罚人桃潮经济联合社非法发包土地面积9 42亩的违法行为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处罚款62803元。

  2、没收被处罚人登岗镇桃潮经济联合社非法所得人民币15753 20元。

  3、对被处罚人周鸿远非法占地建窑取土面积15 58亩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处罚款人民币103872元。

  4、收缴被处罚人周鸿远资源补偿费人民币67670元,并责令在30天内恢复原来耕地种植条件。逾期不复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号令《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收缴每亩3000元复垦费,应复垦面积25亩,计缴75000元。

  周鸿远不服县国土局处罚决定,申请揭阳市国土局复议。1996年2月12日,揭阳市国土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县国土局处罚决定的全部处罚内容。复议后周鸿远仍不服县国土局的处罚决定,起诉至揭东县法院。

【审判】 1996年6月19日,揭东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认为:对土地实行依法管理,是一项基本国策;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是法人、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三人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将集体可耕地发包给原告建窑是违法的。原告未经办理改变用地性质的使用手续,而在可耕地上建窑制砖也是违法的,请求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所提的“发展经济、有签订合同、可特殊等”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依法行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维持揭东县国土局揭东国土监罚F1995]第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部处罚决定。周鸿远对判决仍不服,上诉至揭阳市法院。

  1996年11月5日,揭阳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认为:被上诉人桃潮经济联合社未经县国土部门批准将耕地发包给上诉人建窑制砖,双方的违法事实存在。被上诉人揭东县国土局依法对被上诉人桃潮经济联合社按其非法发包土地建窑的土地面积9 42亩处以每平方米lO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15753 20元是正确的,对上诉人周鸿远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5.58亩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并征收20.3亩被挖土地的资源补偿费每平方米5元共67670元也是正确的,均应维持。上诉人周鸿远上诉所称农户自愿将14 08亩土地给其取土制砖是经桃潮经济联合社同意的和对其处罚不合法以厦国土局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不合格等,均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但决定书中对被破坏的25亩耕地全部责令上听人复垦显失公正,应予变更。上诉人周鸿远于1994年11月上交给桃潮经济联合社的“垦复补偿费”10000元应作为周鸿远应当缴纳复垦费的部分而予以相抵。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上诉人复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显失公正部分未予变更应予纠正。本案经审委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l、维持揭东法行初字第l号行政判决中关于维持揭东国土监罚[1995]第l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二、三项决定部分,即对被处罚人桃潮经济联合社非法发包土地面积9 42亩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处罚款62803元;没收被处罚人登岗镇桃潮经济联合社非法所得人民币15753 20元;对被处罚人周鸿远非法占地建窑取土面积15.58亩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处罚款人民币103872元。

  2、变更揭东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中关于维持揭东国土监罚[1995]第l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项部分为:征收被处罚人周鸿远资源补偿费人民币67670元,责令被处罚人桃潮经济联合社在三十天内复垦9.42亩耕地,责令被处罚人周鸿远在三十天复垦15.58亩耕地。逾期均按每亩人民币3000元计算,向揭东县国土局缴纳复垦费,周鸿远已交桃潮经济联合社的10000元从其缴纳的复垦费中相抵。

【评析】 l、在处罚决定书中应先指出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哪些条款,然后再依据哪些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事项。

2、处罚决定对复垦责任的认定显示公正,法院的变更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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