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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如何分割财产

添加时间:2016年9月14日 来源: 深圳二手房律师   http://www.esfszls.com/
  核心内容:夫妻离婚时,有过错一方是否会因过错影响夫妻财产分割?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个相关案例的二审结果。
  【案情介绍】
  上诉人邵秀丽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1)静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邵秀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此案系婚姻法修正后上海市首例判决适用过错责任赔偿的离婚案件。本案中薛国璋因夫妻感情不和,在尚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即离家与吴某租房共同生活,违背了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应相互忠实的义务。薛国璋对配偶的抛弃与不忠,侵犯了邵秀丽作为其合法妻子的权利与尊严。这种侵权主要表现在给对方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与折磨,邵秀丽在极度的精神痛苦下由亲属、朋友陪伴半夜“捉奸”,其行为虽不可取,但能为普通人原有。
  鉴于邵秀丽提供的多项证据,综合起来已能充分证明薛国璋与吴某非法同居,且关系相对稳定、持续较长时间,故法院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无过错方邵秀丽获得损害赔偿,以金钱形式部分弥补了其精神上受到的痛苦(法院对于同居关系的这一掌握,与此后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精神一致。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从加害方的过错程度及无过错方精神损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加以确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薛国璋赔偿邵秀丽2万元也是比较适当的。
  【律师评析】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应卜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内容。同时,规定了违反婚姻原则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除了在实体上具有典型意义外,在程序上亦有值得关注之处。本案被告在审理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该请求是否应以反诉方式提出?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争论。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诉讼本身就是复合之诉,包含了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诸多不同请求事项,损害赔偿的请求与这些并无二致,不应以反诉方式提出,法院在审理中一并处理即可。
  另一种意见认为,婚姻关系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与其他请求相比具有独立性,以反诉处理更顺理成章。损害赔偿的请求是一种基于侵权的给付之诉,与婚姻案件中其他请求事项的性质存在明显不同之处。凡是由被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均应当以反诉的方式提出,由反诉原告预付反诉费用(其诉讼费收取按普通给付之诉的标准,而不按婚姻案件中所涉财产的标准收取),并对自己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采用了第二种意见,对邵秀丽的赔偿请求按反诉受理,与离婚之本诉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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