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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买卖纠纷法律专家张涛律师评析一起军人借名购买集资房,协议被判有效继续履行的案件

添加时间:2018年1月25日 来源: 深圳二手房律师   http://www.esfszls.com/
集资房买卖纠纷法律专家张涛律师评析一起军人借名购买集资房,协议被判有效继续履行的案件来源:张涛时间:2015-09-07 12:19:24集资房买卖纠纷法律专家张涛律师评析一起军人借名购买集资房,协议被判有效继续履行的案件【案情简介】倪某系某某学院干部,王某原系某某学院军人。2006年6月2日,倪某作为甲方与乙方王某签订《协议》,载明:以甲方名义所购某某学院某住宅楼住房,实为乙方所有;购房、过户以及与该住房所发生的任何款均归乙方承担;甲方义务为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在该《协议》中,有倪某签字,但无王某签字,该《协议》由王某持有。2008年7月,倪某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路40号1单元1801号房屋(以下简称1801号房屋)交付给王某。后双方就协议产生争议。2011年,倪某将王某及其妻蒋某诉至该院,以1801号系王某、蒋某借用为由,要求王某、蒋某腾退1801号房屋。【审判结果】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倪某继续履行与王某签订的协议,协助王某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路四十号一单元一八○一号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二、驳回倪某、张某的反诉请求。【房产律师张涛评析】王某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06年6月2日并由倪某签名的协议表明,倪某同意将所购诉争房屋转让给王某;该协议签订后,倪某将该房屋交予王某居住,王某以倪某的名义交纳了购房款。因而倪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诉讼中,倪某、张某抗辩称王某未在《协议》上签名,但该协议由王某持有,且王某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故该协议应是倪某与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倪某、张某还称张某未在《协议》上签名,该协议未生效,但倪某对外签订合同后,张某未表示异议,且自王某于2008年7月开始居住房屋至今已5年有余,张某在上述期间并未提出相关主张,王某有理由相信倪某签订协议的行为系倪某、张某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因而张某未在协议上签字不影响协议的效力。此外,诉争房屋虽然系某某学院所建,但该房屋属于商品房,非法律意义上的军产房,因而倪某与王某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倪某与王某之间的协议有效,王某与倪某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http://www.maxfcls.com/扫一扫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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