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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建房致伤残 房主被判担责两成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日 来源: 深圳二手房律师   http://www.esfszls.com/

      选任无资质包工头建房,工人施工过程中意外伤残,房主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依法审理了一宗类似案件,法庭判决,房主由于选任过失需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原告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梁某枝将兴建住房的工程发包给了没有资质的梁某洪承建,随后梁某洪雇佣原告易某全做杂工。去年12月4日原告易某全在工作中不慎跌落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于2011年12月4日住院治疗,共住院43天,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43335元。

      2012年1月13日,易某全与两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据该协议记载:两被告已支付易某全在医院的全部治疗费用,经咨询医生,易可于春节前出院疗养。

      经三方协商,就预付近期的有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两被告预付10000元给易某全,该款专用于易某全的疗养康复,不得挪作他用。该10000元款项已支付给原告。

      另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易某全因脊柱损伤,致二胸椎爆裂性骨折,为八级伤残; 4肋以上骨折为十级伤残;其后续治疗费约需15000元。

      被告选任有过失应担责

      经法院审理认定,该工程由梁某枝发包给梁某洪建设,梁某洪雇佣易某全施工,故梁某枝与梁某洪为承揽关系,梁某洪与易某全为雇佣关系。

      易某全受伤被评定为一个八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其可得到的赔偿为:医疗费463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为近26万元。关于两被告对于原告的责任承担问题。由于梁某洪是易某全的雇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梁某洪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梁某枝的责任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梁某枝应当知道梁某洪没有相应资质,而梁某洪雇佣的易某全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梁某枝存在选任过失,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法院酌定梁某枝应对选任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后,被告梁某洪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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