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相关税收政策及办税程序
添加时间:2018年4月27日 来源: 深圳二手房律师 http://www.esfszls.com/
一、购房人办理契税的程序
1、购买新房办理契税应提供的资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2)销售不动产发票(全额);(3)本人身份证明;(4)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购买“二手房”办理契税需提供以下资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2)销售不动产发票(全额);(3)本人身份证明;(4)原《房屋所有权证》;(5)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地点:购房人带齐上述资料,在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办税厅办理契税申报缴纳手续,也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直接办理契税缴纳手续。
二、“二手房”卖房人办税程序
“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均发生了纳税行为,有纳税义务,买方应按前述程序申报缴纳契税,卖方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涉税义务。
1、卖房人涉及的税(费)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2、卖房人办税需提供的资料:(一)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二)原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合法有效的付款凭证;(三)原《房屋所有权证》;(四)本人身份证明;(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地点:卖房人带齐上述资料,在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办税厅办理涉税手续,“二手房”交易双方可根据房屋坐落地向下列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相关涉税事宜:
1、所转让的私房在襄城区的。
征收机关:襄樊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
地址:襄樊市襄城区东街11号(鼓楼商场东侧)
政策咨询电话:0710-3555297
2、所转让的私房在樊城区的。
征收机关:襄樊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
地址:襄樊市东风路28号
政策咨询电话:0710-3458073
3、所转让的私房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
征收机关:襄樊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
地址:襄樊市中原路66号
政策咨询电话:0710-3340089
4、所转让的私房在汽车产业开发区的。
征收机关:襄樊市地方税务局第四分局
地址:襄樊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车城大道(车城派出所旁)政策咨询电话:0710-3312898
5、所转让的私房在鱼梁洲旅游开发区的。
征收机关:襄樊市地方税务局第五分局
地址:襄樊市松鹤路8号
政策咨询电话:0710-3258994
三、“二手房”卖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1)纳税人申请(当前为向房屋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
(2)受理上报(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上报审批机关);
(3)审批(审批机关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4)通知(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审批决定。)
对“二手房”卖房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申请的减免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办税厅申报缴纳其他应纳的税(费)种(因税种较多,有的只有部分税种符合减免税条件)。“二手房”卖房人可同时持税票及其他相关资料申请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以此作为索取房屋价款及交易的合法票据。
对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二手房”卖房人,只要带齐资料,可在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办税厅一次办结税款缴纳手续。
四、“二手房”交易相关税种及其优惠政策规定(摘要)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20%)
1、征税规定。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注:在规定比例内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国税发[2006]108号)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其个人所得税按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
(襄地税发〔2006〕47号)
2、优惠政策。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具体办法为:
(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78号)
(二)营业税(税率5%)
(1)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2)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3)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6]74号)
(三)土地增值税
1、征税规定。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财税〔2006〕21号)
2、优惠政策。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6号)
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9〕210号)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依据计算缴纳。
(五)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依据计算缴纳。
(六)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七)契税(税率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财税字〔1999〕210号)
五、普通住宅标准
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武汉市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鄂地税发〔200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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