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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产权房能申请法院确权吗?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6日 来源: 深圳二手房律师   http://www.esfszls.com/

深圳市的小产权房是否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权属?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治理违建工作部署,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破解空间不足等制约深圳城市发展的问题,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那么,如果你的房屋是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发生了权属争议是否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权属呢?答案是否定的。下面就从一个真实案例来进行解析。

基本案情:

2018年初,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其称与被告是亲兄姐弟妹。1981年4月5日,原告、被告以及原、被告的母亲共7人迁入深圳市某村,同年原、被告一家申请到一块地皮,1981年10月开始用全家的人力物力财力建造房屋,1982年房屋竣工。该房屋落成后一直由原、被告全家共同居住,后随着三原告出嫁并搬出,房屋由三被告用于出租,租金由三被告独享,三原告考虑到兄弟姐妹亲情,一直没有提出对房屋权属进行分割。原告认为,该房屋的用地是以全家七口人的名义申请的居住用地并经批准拨地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该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原、被告及其母亲一家七口人共同所有,房屋也是用当时全家的人力物力财力完成建造的,因此该房屋的权属应属原、被告及其母亲一家七口人共同所有,且属按份等额共有,而非三被告所有。因此三原告有权要求各自享有该房屋的七分之一权属,请求法院判令三原告各享有七分之一的争议房产权益。

被告则认为,涉案房屋没有办理报建手续,属于违法建筑,被告已经向政府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并且公示,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所谓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该案例房产建设于原农村集体土地之上,且当事人不能提交涉案房产的报建报批手续,所以涉案房产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决定》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法建筑分别采取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准许临时使用等方式,涉案房屋归属认定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房产是否合法及权利归属做出认定,在行政机关没有对涉案房产做出相应处理前,人民法院无权对涉案房产归属做出认定。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集体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集体土地权属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产的性质和权属的认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在行政机关未就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产作出相应处理前,人民法院无法对其的归属等作出认定,因此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权属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所以,如果房产是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发生了权属争议的不能请求法院来确认房屋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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