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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签约后能否以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

添加时间:2019年12月25日 来源: 深圳二手房律师   http://www.esfszls.com/

二手房买卖签约后能否以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

 

随着互联网时代地飞速发展,现在的房地产市场越来越公开、透明,我们都可以通过网络、中介等多种途径来查询房产交易价格。当我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了交易房屋的价格后,卖方却以房屋交易价存在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法院是否支持呢?

2015年3月18日,被告委托第三人房地产中介公司对其房屋进行出售,原告为第三人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总经理。原告因孩子上学需要,与被告磋商后,于2015年11月3日,原告、被告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该房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2398000元,定金为10万元,首期款应于2016年5月30日之前办理监管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万元。但在原告通知被告配合做资金监管时,被告一直拒不履行,且在超过约定的资金监管日期十多天后,被告直接提出毁约,声称不再履行合同。

原告主张,被告拒不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房产出售给原告。被告则辩称,原告作为第三人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总经理,利用其自身优势,在购买房屋时隐瞒了房屋的真实价格,使合同约定的成交价远低于房产的实际价格,买卖合同显失公平,故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应继续履行,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在该案中,被告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对自身的房产价值进行全面了解;且原被告协商确定房屋成交价的行为属于商业风险,其在自愿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后,又以合同约定的成交价过低为由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依据不足。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拒不履行合同,原告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律师提示:当我们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该通过多种方式来了解交易房产的价格,避免出现交易价低于市场价而吃亏;合同签订后,交易价格只要不与市场价格相差过于悬殊,是不能以合同显失公平主张撤销的。当然,如果确有证据能够证明显失公平的,法院也是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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