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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万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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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放心买集体产权房 “一房二卖”,受害方权利如何保障?

添加时间:2023年7月5日 来源: 深圳二手房律师   http://www.esfszls.com/

 谢万扬律师,深圳二手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如何放心买集体产权房

  我们都知道,当我们购买房子时候产权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集体产权房是由政府直接审批,是不到房管局登记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如何放心购买集体产权房的呢以及购买集体产权的房子风险有哪些的呢针对这个问题下面由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放心买集体产权房

  1、集体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同时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这种类型的房产我们通常称之为;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这种房屋没有真正的产权,也没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可以进行交易,但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2、要先看集体产权有什么抵押没有,有没有中间的产权纠纷。以后能不能把集体产权分割,分割情况是不是能够达到你的要求,要求房东写书面材料。

  3、产权登记是买卖双方在售房过程中的过渡桥梁,必不可少的一环。如果不办理产权登记,房产转移在法律上也就没有效力,日后如发生产权纠纷,将对买受人产生不利,带来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

  二、集体产权房子怎么过户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过户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其补偿对象均为农村土地或地上附着物的人。

  5、不能用于抵押和贷款

  贷款和抵押的是要登记的,而登记唯一凭证就是房产证,目前农村房既无房产证也不进行登记。

  6、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

  房子开发首先必须是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集体产权房很多是由土地所在村自行开发的,根本没有资质,在质量、信誉方面都没有保障。

  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当我们想要购买房子的时候,如何放心购买集体产权房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还给大家拓展关于集体产权房子怎么过户和购买集体产权房子的风险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以上内容的详细介绍相信大家有了初步的了解。如还有其它需要咨询,欢迎。

“一房二卖”,受害方权利如何保障?

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或房主为了从房屋买卖中获得巨额利益,不惜违约而“一房二卖”,这严重侵犯了购房者合法权益,由此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

  有这样一个案例:徐女士与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刘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子以1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徐女士,合同签订当日刘先生便收到徐女士100万元房款,同时将案涉房屋连同该房屋的手续证件原件一并交付给徐女士,并约定待房屋过户后结清尾款。但此后,刘先生却以各种借口迟迟未将该房屋过户至徐女士名下。后来,徐女士得知刘先生单方面将房屋过户给了姜先生。徐女士于是将刘、姜二人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如何判定,以及受损失方在交易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如何确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徐女士与刘先生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后刘先生将案涉房屋另行出售,导致其与徐女士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刘先生收取徐女士的100万元购房款应予退还,同时考虑刘先生违约行为的恶劣性质及主观过错,应判令其将案涉房屋另行出售所得的差价款200多万元全部赔偿给徐女士。由于上述赔偿已足以弥补损失,对徐女士关于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及房租等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我国物权法采用的物权变动原则是;合意+公示;原则,即当事人除了就债权达成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交付或者登记等法定形式,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一房二卖;情况下,只有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则可以依据业已形成的买卖合同要求;毁约;的出卖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范围一般相当于守约方的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损失。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当前房价和立约时的房价之间必然存在差价,这种差价就是守约方的期待利益损失,也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

  若;一房二卖;的出卖人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则任一买受人均可依据各自有效的买卖合同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另外,根据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若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对此,我建议,在购买房屋时,购房人务必进行必要的产权调查;同时,根据去年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若遇到;一房二卖;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这些最新规定对善意购房人来说是最大的司法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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