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二手房律师

联系电话:15361075198
律师信息
谢万扬-深圳二手房律师照片展示

谢万扬律师

  • 律所:

    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361075198

  •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11008号豪方天际广场21F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哪些合同须公证?

添加时间:2014年6月14日 来源: 深圳二手房律师   http://www.esfszls.com/
    《根据上海市公证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法律行为和文书,应当办理公证: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
    (2)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3)国有企业的租赁、产权出售及拍卖;
    (4)房屋的赠与、抵押,外销商品房的买卖、非居住用私房的租赁合同;
    (5)股票和其他词句有价证券的赠与、继承和灭失;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联系电话:15361075198

Copyright 2018-2024

深圳二手房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