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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是否一定要进行公证

添加时间:2015年3月5日 来源: 深圳二手房律师   http://www.esfszls.com/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某一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和确认的活动。公证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和较强的证据效力。
  继承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转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继承同时又是一种法律制度。
  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出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公证是一项非诉讼活动,是在无纠纷的情况下办理的,经公证后,能防止日后发生纠纷和争议。房地产权属转移中,房地产继承占了一定的比例,继承牵涉到的法律问题很多,但是各地登记机关因房地产继承办理的权属登记所引起的纠纷却很少,其原因除了登记机关对因继承办理的转移登记较为重视以外,由于当事人办理了房地产继承公证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因此,继承的房产应在进行公证后才能进行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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