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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中的房子损坏了,贷款是否需要继续偿还

添加时间:2015年5月15日 来源: 深圳二手房律师   http://www.esfszls.com/
    四川地震后,一个在德的朋友问我如标题中的这种情况,是否还需要偿还贷款?我当时对她的回答是需要的。不过在购买房屋时,一般向银行抵押贷款时都需要对房屋办理房贷险,如果房主不愿意偿还贷款,则银行可以从保险所赔偿的保险金中得到部分的偿还;但是如果没有房贷险,房主也不同意偿还或无力偿还的话,则银行极有可能将此部分变成坏帐。
    后来过了一天就看到新闻上讲,因为商业银行不同意承担地震所产生的风险,而民众对此又不能理解,所以中央银行正在研究,力争有一个对商业银行和债务人都有益的办法。
    在此文中,我只想解释一下,为什么房屋已经损坏的情况下还需要对银行的贷款进行偿还。
    在房屋抵押贷款时,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三方当事人:
    两个合同关系:
    一个是商业银行与房主的借款合同。在此借款合同中,银行作为债权人,房主作为债务人,各自履行其权利义务。银行的权利义务就是按照将借款发至债务人的帐户,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利息与本金。房主的权利与义务就是收取借款和偿还借款。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借款的情况。但现在看来,一般的合同中不会约定出现不可抗力的时候,造成的损失由商业银行负担。从另个一个方面来讲,房主将房屋过户后,即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完整的物权。既然享有权利,自然也要承担风险。房屋损坏的风险自然是由房主来承担的。而银行仅仅是作为一个债权人,与房屋来讲,没有所有权关系,故不应由银行来承担任何的房屋损坏风险。
    二是商业银行与房主之间的抵押合同。
    抵押物通常是房屋。此合同属于一个从合同,从属于第一个借款合同。物权法规定,在抵押物损坏或灭失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享有以此抵押物而得到的保险赔偿的权利。故,如果有房屋保险,则依据房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得到的保险金将优先由银行享有。如果没有保险,则视房主的经济能力了。
    我国以法治国,因此我们不管能否理解,先要按法办事。法外有人情,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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