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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预售合同纠纷证据材料和注意事项

添加时间:2016年3月2日 来源: 深圳二手房律师   http://www.esfszls.com/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所需证据材料: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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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等;
  b、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工商信息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
  c、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a、房地产买卖合同;
  b、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c、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d、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e、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等。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某类案件的证据
  a、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出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b、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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