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和“承诺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563号)
添加时间:2018年5月8日 来源: 深圳二手房律师 http://www.esfszls.com/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产权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的利益,更好地实施”《关于加强“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326号)”文件,现将物业管理公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326号)第4条“自2002年8月1曰起,各区县局在办理商品房交易过户手续时应将购房人签订的承诺书作为基本要件加以核验。”调整修改为:“凡2002年5月1曰以后,买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在办理预售登记时即提交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遵守公约的承诺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在办理商品房交易过户手续时提交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遵守公约的承诺书,各区县局应在办理预售商品房登记手续和交易过户手续时将承诺书作为基本要件加以核验。
二、 开发企业应参照本通知所附“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示范文本”制订“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参照本通知所附“承诺书”示范文本签订遵守公约的承诺书。
三、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遵守公约的承诺书一式四份.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购房人各执一份;房屋交易档案留存一份。
四、本通知所指商品房包含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
附件1:“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示范文本
附件2:“承诺书“示范文本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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